2007年11月2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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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闭嘴巴“零口供” 法院照样下判决
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潘标标 林国

  自以为紧闭嘴巴装聋作哑就可侥幸逃脱法律严惩,没想到还是逃不过检察官的“火眼金睛”。日前,贵州人刘某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零口供”增加绑架罪起诉后,以犯绑架罪、强奸罪被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和4年,合并执行14年。
  去年12月23日,26岁的贵州人刘某,伙同卢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温州市某市场附近,拦住路过的妇女易某。他们先将易某绑架到该镇一公墓的亭子里,后来又将她挟持到一间旅馆。其间,刘某先后两次强行与易某发生性关系。第二天早上,刘某等人又将易某转移到一出租房内,而后通过电话向易某的朋友勒索5000元现金,但未得逞。直到当日晚,刘某等人才将易某释放。
  案发后,刘某被抓获。今年3月,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强奸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瓯海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后,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刘某尚有遗漏罪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建议法院延期审理,由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
  但是,刘某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是闭紧嘴巴,就是装聋作哑,不承认所有犯罪事实。为此,检察院在两次补充侦查过程中,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对刘某同伙的抓捕力度,另一方面认真审查现有的证据材料,查找其中的证据线索。最终,根据分析被害人易某的朋友向派出所报案时的多次手机通话记录、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的记载、被告人刘某要求将勒索的钱财打至某银行卡号时对该银行卡主所讲的话等间接证据,以及后来抓获的该案同案犯的证言,检察机关认定刘某还涉嫌绑架罪。
  在面临“零口供”的情况下,瓯海检察院果断地对刘某增加绑架罪提起公诉。近日,瓯海区人民法院认可检察机关的起诉内容。虽百般抵赖,刘某终究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